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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收到多年前違規的交通裁決書,所謂多年前在三年以上應已可成立,是可以提出不服之聲明異議的。請抵制行政機關怠慢行使裁處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不正義行為。 記得必需於裁決書送達20日內向法願提出聲明。 以下僅節錄一小節。範本下載於文末。 (請尊重著作權^^) |
聲明人對本案不服之事由
一、憲法保障人民權利
由憲法第7條所昭示,中華民國人民有受憲法平等權之保障;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乃一般法律原則,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。由憲法第7條導出之「禁止恣意原則」,意指行政機關所作成之一切處置,均應與其所擬規制的實際狀態相當。而禁止恣意原則,不僅禁止故意之恣意行為,復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行為。又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應為同一之處理,倘行政機關有所違背,人民自可本於「信賴保護原則」及「誠實信用原則」法理,對行政機關有所要求。
二、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有疑義,遭行政機關過於利用
行政罰法業於94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95年2月5日公布施行。根據行政罰法第45條第1項規定:「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,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,除第15條、第16條、第18條第2項、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,均適用之。」,本案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,行政罰法雖尚未施行,惟處分機關於行政罰法施行之後始為裁決,確實應適用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,洵無疑義。



